在司法救济不力、大众传媒的组织化程度过高的场合,势单力薄的个人或者弱势群体要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利益诉求,势必更加有赖于结伙上访、群众大会、游行示威等集体行为。
一个人不仅不能乱说乱动,还不能(或不敢)哪怕是私下的胡思乱想(小心日记会泄露)。套用改革前的语言打着红旗反红旗,只有打着民主反民主,才合适这幌子的招牌。
这样一个长句无法不让我想起一个时代。权利(right)本身即正当(right),但在这样的语境中似乎却成了非法。什么叫打着推动民主的幌子?那些要求直选的律师,正是为了追求行业自治上的民主,才呼吁直选。这些充满政治强势的语用,如果不是语言的时代错位,就是声明的思维还停留在那个错位的时代。随后,以降低会费、改变税收制度为诱饵,煽动广大律师声援所谓‘北京律协直选。
图是一个人的内在想法,一个人有什么样的想法不可以,以至需要被打成妄图。这个语词的时代特征如此明显。第六、七条还规定:流动儿童少年符合在本市借读条件的,由其父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为其开具在京借读批准书,再到暂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借读,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入学。
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2008年8月28日 进入专题: 居住制度 。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一、 现行北京新市民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北京新市民居住制度包括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暂住证制度等内容。北京这类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规章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权利问题 1)基层人大代表选举 2005年5月20日修正的《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
(二)三年以上为长期居住: 在北京居住三年以上的新市民,工作生活已经日趋稳定,他们中的许多人开始结婚生子、购房置业,对居住地的社会管理也更加热心。新市民的居住时间达到十年后,应该可以享受北京市民的所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经济适用房,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廉租房权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权利等。
新市民(农村户籍)社保覆盖窄 2004年9月1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同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也发布实施。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2007年9月25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很显然,部分北京新市民也应该包括在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可是北京市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却对此只字不提。
与此同时,北京新市民的定居趋势与被排斥感同时与日俱增,以同城待遇为指向的居住制度改革显得更加的迫切和必然。(生育保险包括(一)生育津贴。(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2007年6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且北京新市民参加选举必须先回户口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暂且不说证明怎么开法、能不能开到,仅来回时间、精力、旅费就使绝大多数新市民打消参选念头。
户籍制度改革可以统一启用一人一号、长期有效并可实现电脑联网的北京新市民居住及社会保障卡,申领范围为在北京居住超过半年以上并满16周岁的北京新市民。(三)十年以上视为永久居住可以同享所有市民待遇。
诚然,新市民作为北京市民的一员,同等履行市民义务,北京的公共政策当然不能忽视或漠视他们期待得到社会认同、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的热切渴望。二、北京新市民居住制度改革思路 第一步,把户籍制度中人口流动信息登记职能和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教育、经济福利等权利分开,确立户籍自愿流动登记制度。
第二类是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北京市居住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美国社会安全号码制度,建立一种利益诱导型而非治安防控型的社会管理体制。北京市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关于授权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应予取消。据有关媒体报道,销售对象将是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早在2006年10月10日,市府相关负责人即表示正在调研是否取消暂住证,而由居住证取而代之的相关事宜。尤为严重的是其他附加制度使得北京户籍市民和北京新市民之间在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各个方面造成长期难以抚平的差别待遇。
由于制度性和技术性操作的原因,北京新市民无法在出租等特定行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2005年12月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二(二)2条却规定: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但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是否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和参加选举的比例及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讨论通过,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北京市政府应该修改此《规定》,将在北京长期居住的女性新市民涵盖进来。
该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目前,北京新市民子女在义务阶段以外的学前、高中、中职教育、高等教育的法律规范几近一片空白。
第二步,根据现实情况逐步确立新市民福利享有制度。如果北京现行居住制度维持不变,新市民承受的差别待遇将继续存在并进一步代际继承。(京劳社就发【2007】106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和操作,将北京新市民按城乡划线区别对待,强制性要求北京新市民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生活补助,同时剥夺他们享受其它失业待遇违背了公平原则。5、扩大新市民(农村户籍)社保覆盖面:目前,北京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实行严格的城乡隔离政策。
如何因应新市民由于长期居住必然衍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权利的日益迫切的诉求,我们建议在微观制度设计上把新市民按居住期限划分为三个阶段赋予不同的北京市民权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一些与之相抵触的限制性法规,逐渐不予实施或被废止,但某些行业仍然存在的制度性的歧视。7)新市民子女接受高中教育。
子女教育始终是新市民在京生活最为头疼的问题。该法第十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失业保险金。
当然,归属感还仅仅只是新市民社会文化心理层面的接受和认同。由于借读生不被视为学校正式学生,很多学校对新市民子女实施有形无形的区别对待。6)公开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千头万绪的新市民居住制度已经积弊多年,越是延后,改革的难度也越大,尤其需要市府有前瞻的眼光、务实的作为,尽快完成制度设计,并按步骤推动落实。
2、经济和社会权利问题 1)住房权 两限房 2007年初,《北京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始草拟。4)基层人大代表被选举权:新市民连续居住三年后,可以当选基层人大代表。
对普通新市民而言,定居倾向的强烈程度一般取决于在北京的居住时间。新市民的居住登记应该与其今后享受公立教育、公共卫生保健、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等社会公共品供给有机结合起来。
户口迁入北京具有严格的限制,除升学、工作调动等理由以外,依据现有行政策法规只有四类情形新市民可以迁入户口而完全享受市民待遇:第一是在北京连续3年每年纳税达到80万元,或者近3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的私营企业主。北京市政府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两个管理办法都明确表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